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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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78301.8元,赔偿***经济损失3265.19元;(已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付的10000元、新乡市宝发汽贸有限公司赔付的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3671元,由***负担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362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预缴5928元,其多缴纳的2307元应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