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恒宏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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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93407元及利息(利息以2934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与郑州垣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郑西·红公馆A座12层22室、23室、24室、25室郑西红公馆预定购协议已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53元,减半收取计3976.5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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