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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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93407元及利息(利息以2934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与郑州垣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郑西·红公馆A座12层22室、23室、24室、25室郑西红公馆预定购协议已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53元,减半收取计3976.5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