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恒宏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垣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郑州恒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郑西·红公馆A座12层22室、23室、24室、25室郑西·红公馆预订购协议已解除;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93407元及利息(利息以2934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3元,减半收取计397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