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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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权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消费信贷业务专用)》;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434431.99元、利息18648.06元、罚息1026.77元(截止2018年9月18日),并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6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对安丘市良种棉加工厂院内25号楼东2单元503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16)安丘市不动产权第0000632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8元(原告已预交4159元),诉讼保全费2859元,由被告***、***、山东恒磐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