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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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恒智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恩施深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3203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79元,由***负担5927元,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79元,由***负担5927元,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