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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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立修、孙桂芳、王晓凤、王凤娇、***各项损失30566.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王立修、孙桂芳、王晓凤、王凤娇、***其他损失184561.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王立修、孙桂芳、王晓凤、王凤娇、***其他损失92280.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王立修、孙桂芳、王晓凤、王凤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574元,被告***负担3462元,被告***负担2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