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宿迁市宿豫区松花江路锦泰花园小区东门北侧23、24、25、26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