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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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93418.9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6972.47元;被告黄山永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在继承徐继红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395357.6元。 五、被告***、***、***在继承徐继红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黄山永春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16972.4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山永春物流有限公司对徐继红应承担的赔偿义务395357.6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垫付的51500元,应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予以扣除。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0元,原告***、***、***负担8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负担740元,被告***、***、黄山永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5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