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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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市东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涡阳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市东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市东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1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济宁市东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济宁市东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涡阳县鸿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