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葛市福森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9231.32元及利息、罚息177163.5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已扣除被告支付的利息19033.59元,之后年利率按14.4%计算); 二、被告长葛市福森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