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三农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 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市三农化工有限公司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借款5360000元本金及利息1257692.3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4元,减半收取为290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8124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