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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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的土地净地租赁收益134043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900元,原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400元,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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