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融祥加油站 河北信通拍卖有限公司 河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兴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坦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金峰土地规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的土地净地租赁收益134043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900元,原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400元,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