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741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合计8777.7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618元; 二、原告***的误工费26782元、护理费1700元,合计2848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原告自负; 三、原告***的司法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00元,其余原告自负; 四、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200元,待履行 时一并结算; 五、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