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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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塑电机械有限公司 孟津县长虹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孟津县长虹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261486元。 二、被告孟津县长虹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支付借款罚息及复利(罚息以1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44%,自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199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欠付利息2614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自2017年12月23日计算至欠付利息261486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塑电机械有限公司、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48元,由被告孟津县长虹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洛阳塑电机械有限公司、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