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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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河南邦基饲料有限公司、郑州三和饲料有限公司、郑州三和饲料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第5841101号“邦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河南邦基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邦基”字样; 五、驳回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承担12800元,河南邦基饲料有限公司、郑州三和饲料有限公司、郑州三和饲料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共同承担1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承担1000,河南邦基饲料有限公司、郑州三和饲料有限公司、郑州三和饲料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共同承担13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