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桂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金390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313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72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9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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