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桂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金390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313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72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9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