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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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82086.5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84.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3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3093元,由***负担1039元,***负担1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