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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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茶)农信借字(2006)第6824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06年11月19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但不应计算逾期利息产生的复利】;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茶农信借字(2007)第8217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07年3月24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但不应计算逾期利息产生的复利】;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茶农信借字(2007)第8183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07年4月10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但不应计算逾期利息产生的复利】;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271.4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茶叶)农信借字第12149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07年7月13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但不应计算逾期利息产生的复利); 五、驳回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7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8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