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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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11.5万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337元,由被告***负担14835元,由原告贵州俊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02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