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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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1371.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5元,由原告***、***、***负担4426元,本院予以免交,由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负担1079元(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79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