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湛江市嘉辉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90440.11元,息费123778.22元,共计614218.33元;及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牡丹贷记卡分期付款合同》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 二、被告***、***、***、湛江市嘉辉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2.18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湛江市嘉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