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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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第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第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原审被告富裕县省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878,800.00元(自2020年8月8日以后,以2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审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原审被告***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对原审被告富裕县省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5,341.00元,鉴定费1,3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审被告富裕县省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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