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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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九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7613-37630号 被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 委托代理人:冯梅婷,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宏,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九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九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18案,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以上共计18案按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煜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孪玮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