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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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借款本金1亿元; 二、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借款利息3,880,241.18元、复息62,257.66元;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支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尚欠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9.13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按9.135%计算复利; 三、对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部分,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可以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质押的尚存质物(质物详见三份《质押合同》附后的三份《质物清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北大荒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1,512.49元,由黑龙江农垦大荒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北大荒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