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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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温州颐养堂海珍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颐养堂海珍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代偿款428438.13元,并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4%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41元,由原告温州市总商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温州颐养堂海珍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