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联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553079.5元; 二、被告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联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83344.9元。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共计2936424.4元,由被告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291.4元,送达费1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