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人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A×××××号、浙A×××××号、浙A×××××号车辆。

二、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50120元(已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此后租金按每台车辆168元/日继续计算至上述三辆车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以欠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40000元为上限)。

四、驳回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8元,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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