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22民初3129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端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按月利率7.8‰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按月利率7.8‰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芳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全栋

书记员赵晨阳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