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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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22民初3129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端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按月利率7.8‰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按月利率7.8‰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芳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全栋 书记员赵晨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