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延安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费用65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46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计867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754元,由被告***负担79元,由原告***负担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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