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成交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兴平、罗忠芬所有的房产的查封,解除上述房产的抵押权。 二、被执行人刘兴平、罗忠芬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寇大春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寇大春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寇大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