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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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2019)桂0103民初108720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306403853。 法定代表人:沈姣利,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琨陈晖,南宁市邕宁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权,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壹玖壹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年97月120日立案。2019年412月1135日,原告***南宁壹玖壹玖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南宁壹玖壹玖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539元,减半收取计500269.5元,由原告***南宁壹玖壹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269.55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南宁壹玖壹玖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孙妍 人民陪审员潘济遍边境 人民陪审员蒋京红吴丹萍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冬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