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行湖南省衡阳城南支行账号:19×××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账号:43×××99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