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黄金地肥业有限公司
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
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惠宁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5461号

原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定寿,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高邮市新双盈机械有限公司,住***。

被告:江苏惠宁机械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江苏黄金地肥业有限公司,住***。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高邮市新双盈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惠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黄金地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驳回原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徐澄涛

审判员华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翁玲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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