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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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黄金地肥业有限公司 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 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惠宁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5461号 原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定寿,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高邮市新双盈机械有限公司,住***。 被告:江苏惠宁机械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江苏黄金地肥业有限公司,住***。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富康鞋业有限公司、高邮市新双盈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惠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黄金地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驳回原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徐澄涛 审判员华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翁玲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