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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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化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205240XXXX324074号、22052XXXX324066号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柳河县河北新区综合市场门市房A5号楼104、105号门市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72元,减半收取9086元,由被告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3元,被告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