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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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82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利息(以158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飞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未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的情况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