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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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5119.5元; 二、被告***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赔偿款5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0727.2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赔偿款5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334元,由被告***、***负担817元,余款由***负担350元,由韩军负担350元,由原告负担817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