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新沃无纺布有限公司
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
杭州富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支付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欠款1694682.42元;

二、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95194.09元;

三、以上一、二两项相抵扣,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欠款170051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1700511.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1元(已收48188元),由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负担19661元、***负担21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938元,由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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