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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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欠款1694682.42元; 二、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95194.09元; 三、以上一、二两项相抵扣,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欠款170051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1700511.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1元(已收48188元),由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负担19661元、***负担21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938元,由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聚佰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