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本金700000元,并支付综合服务费227500元、违约金69533.33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当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12月7日止;2019年12月8日起至清偿当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尚欠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所有的位于湖州市××花园××幢××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 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78元,由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3元,***、***、***、***负担11585元。 浙江轻工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