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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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禾盛商贸有限公司 温州市庄威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庄威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伟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厦门禾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金额人民币222472元及利息损失(以222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庄威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伟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5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326元,由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庄威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伟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松滋市金犀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