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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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89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自2017年8月14日起、本金20万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本金90万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本金10.7万元自2018年6月25日起、本金50万元自2018年7月12日起、本金19.6万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本金8万元自2018年7月23日起、本金30万元自2018年8月1日起、本金6万元自2018年8月3日起、本金150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本金50万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本金4.6万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均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应向两原告偿还的借款利息,被告***、***自2020年12月21日之前能够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在该日期后,被告***、***仍未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还款30万元、于2019年1月18日还款20万元,按本项利息计算方法在被告还款时首先作相应扣减); 被告***、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2.7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