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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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 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40万元,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253630.38元,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绍兴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广恒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担保余额人民币134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确认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740万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295209.13元,合计7695209.13元的担保债权; 四、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担保余额人民币740万元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75元,依法减半收取32687.5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