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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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77949.9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6月12日为69146.23元,自2018年6月13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利翔绣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2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