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清远市清新区宏辉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宏辉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70449.8元及利息(利息以70449.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列明的被告广州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宏辉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广州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