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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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632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宜,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富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2020年9月2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负担。 审判员俞志银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静(代)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