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许昌圆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襄城县多宝利生活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708131.67元、罚息2918.13元及复利(复利以利息708131.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7年6月23日计算至还清利息708131.67元之日止); 被告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圆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0元,由十一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