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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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远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远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江苏远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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