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807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民,嵊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丁扬飞。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温宇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伊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