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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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G×××**“骏强牌”JQ5315TF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 二、保管人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蔡甸大队负责保管前款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 对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