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博信实业有限公司
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博信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判决内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46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50,16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820元(已交纳),被告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广西博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4,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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