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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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枫桦五合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亚美国际定向开发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广西枫桦五合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108515元; 三、被告广西枫桦五合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已付购房款108515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广西枫桦五合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全额退还购房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2元,由被告广西枫桦五合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